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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淄博:供热温度不达标最高100%退费!鼓励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

淄博:供热温度不达标最高100%退费!鼓励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地大热能


地大热能11月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意见》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

 

为抓好供热热源统筹平衡利用,《意见》提出,各区县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供热需求,认真做好热源供需平衡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项目的供热配套保障能力;热源建设要注重发挥大型热电联产企业的骨干作用,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首先考虑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要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控制碳排放



《意见》重点提出要抓好可再生能源供暖推广利用。各区县新规划建设区域、现有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等有能源多联供系统需求的新建建筑,可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污水可再生能源满足用户用能需求;选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能源多联供系统可同步供应热水的,可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多联供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意见》明确实行供热调试和调整制度。规定每年11月8日至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企业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保障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各区县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延长采暖期的决定,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供热政策补贴资金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不含)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在采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未供暖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




但若出现因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温度不达标的,可以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