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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明问答:《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问题一:地热资源的定义是什么?
答: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目前可利用的地热资源主要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通过人工钻井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以及干热岩体中的地热资源。地热资源按温度可分为高温、中温和低温三类。(《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
温度大于150℃的地热以蒸汽形式存在,叫高温地热;90℃-150℃的地热以水和蒸汽的混合物等形式存在,叫中温地热;温度大于25℃、小于90℃的地热以温水(25℃-40℃)、温热水(40℃-60℃)、热水(60℃-90℃)等形式存在,叫低温地热。(《地热资源勘查技术规程》(DB37/T4253—2021))
结合滨州实际情况,在《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流温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热水;并且明确规定,地热资源属能源矿产,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问题二:地热资源在滨州的分布情况如何,我们目前的开发利用情况如何?
答:地热属我市优势矿种,除邹平南部山区外,我市其他县区均有分布。我市地热资源主要赋存于馆陶组和东营组热储,分布面积8400平方公里。其中,馆陶组井口出水温度45—56℃,最高可达61℃,地热资源量1.88×1020焦耳,地热水储存量约2850亿立方米;东营组井口出水温度58—63℃,最高可达65℃,地热资源量1.19×1020焦耳,地热水储存量约1140亿立方米。全市地热能可利用资源量为33.26×1018焦耳,折合标准煤11.36亿吨;地热水允许开采量约1.4亿立方米/年。
目前我市开发利用的地热项目有64处,其中洗浴3处,种植养殖4处,供暖57处,年总开采量约834.7万立方米(供暖项目按120天计算)。
问题三:制定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必要性的是什么?
答:1.地热井位布局方面。地热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2020年以前,我市地热开采由于缺乏科学统一规划,受利益驱动,相关企业不能科学布局钻井施工,地热井位选址不科学,开采井和回灌井距离很近,很容易出现热突破,从而导致一定区域内地热田水温下降,破坏地下水生态环境。
2.地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运营企业为了降低地热开发成本,地热项目绝大部分没有配套回灌井,地热资源盲目开采、粗放利用、尾水直排,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特别是尾水水质、水温不达标,尾水直排易造成地表水污染,长此以往将导致资源枯竭,破坏地表水生态环境。
3.执法监管依据方面。《矿产资源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政策,只是从宏观层面对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管理进行了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省内尚没有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专门的法规。目前,可作为地热监管依据的只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2号)这1个文件,且2023年2月8日到期。因地热供暖涉及民生,加之县级综合执法偏软,导致地热资源长期无证开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地热资源出让权限方面。2020年6月以前,地热出让登记权限在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2020年6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明确指出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给市级,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综上,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地热开采问题,依法完善地热开采手续,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热开采秩序,有效促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真正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政策依据,制定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尤为重要。
问题四:既然地热资源属我市优势矿种,并且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问对于地热资源的监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办法》中有什么有力举措?
答:在地热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在矿业权交易方面。对矿业权交易方式、制度、流程等进行界定,明确指出“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全面实行地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并且确定了推行“净矿”出让条件及办理流程,严格指出“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在勘查施工方面。要求“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勘查工作”、“地热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且明确了勘查施工流程,要求将绿色勘查贯彻始终。
3.在开发利用方面。要求“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城乡水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审批权限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先办理取水许可”、“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验收”和“ 严格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制度”,在明确建设规范、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地热回灌义务。
4.在保护与监管方面。强调了规划引导与日常监管,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规划地热勘查开发、矿业权投放与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县(市、区)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做好水资源论证和取水审批等工作。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取用水日常监管工作,配合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水质检测、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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