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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聚焦可再生能源利用!《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发布

近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条例》指出,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绿色建筑数字化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全过程、全要素数字化转型,提升绿色建筑数字化水平。支持与绿色建筑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鼓励绿色建材、建筑新型能源系统、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绿色运行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按照国家标准,绿色民用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工业建筑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中,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能耗、绿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住宅项目全装修等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新建绿色建筑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装配式建筑维护要求和全装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以及其他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使用、维护、保修等资料。新建绿色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设施设备等内容。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能耗碳排放数据;已安装能耗监测装置的,应当通过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报送。对于年度用能低于限额且达到先进值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予以褒奖;对于年度用能超过限额的,按照超过限额的不同比例分别采取能源审计、绿色改造等措施。
 

《条例》还提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培训,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参与绿色建筑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绿色建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