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

矿泉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及规范

  矿泉水水源地,尤其是天然出露型矿泉水水源地应严格划分卫生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分应结合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含水层的天然防护能力、矿泉水的类型,以及水源地的卫生、经济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地确定。卫生保护区划分为I、Ⅱ、Ⅲ级。
 
  各级卫生保护区的卫生保护措施
 
  I级保护区(开采区)
 
  范围包括矿泉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地区。
 
  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0-15 m。对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及处于卫生保护性能较差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时,范围可适当扩大。
 
  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禁止兴建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取水建筑物运行的活动。
 
  Ⅱ级保护区(内保护区)
 
  范围包括水源地的周围地区,即地表水及潜水向矿泉水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
 
  在矿泉水与潜水具有水力联系且流速很小的情况下,Ⅱ级保护区界离开引水工程的上游最短距离不小于100 m;产于岩溶含水层的矿泉水,Ⅱ级保护区界距离不小于300m。当有条件确定矿泉水流速时,可考虑以50 d的自净化范围界限作为确定Ⅱ级保护区的依据。亦可用计算方法确定Ⅱ级保护区的范围。
 
  范围内,禁止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
 
  Ⅲ级保护区(外保护区)
 
  范围包括矿泉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
 
  在此地区内只允许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