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

饮用矿泉水开发评价要求

  凡申请开发评价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标第四款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提交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以供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机构审查鉴定。
 
  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对下述规定必须予以详细说明:
 
  在查明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说明矿泉水是否与地表水体、其他含水层有水力联系,开发后是否会受到影响,是否有潜在污染的可能性。
 
  矿泉水的允许开采量是在水质、水温、水位、水量稳定的前提下确定。允许开采量的确定,除利用抽水试验结果外,还必须用动态资料予以说明。水质主要成分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以下限为准。
 
  水质检验
 
  进行矿泉水水质检验的单位,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省、部级计量认证部门颁发的计量认可和实验室认证单位。
 
  在一个水文年的水质全分析,要由不同部门(地矿、卫生、轻工)的至少两个单位为主要检验单位。
 
  水质检验必须按国标附录B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检验报告可作为单独附件外,其他项目必须按附录B的格式进行填写。检验报告必须盖有检验单位公章和有化验人员签字。
 
  国标中大肠菌群指标规定个/100 mL为“0”,系指不得检出。微生物检验必须由县(不含县)、直辖市区(含区)以上的卫生防疫站检验。
 
  凡报送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审查鉴定的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验单位检验外,必要时取样(在1年内)送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指定的单位进行水质复检。抽检和仲裁分析送国土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矿泉水不予评审
 
  未按国标附录A规定提交的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
 
  矿泉水点(井、泉)无地理位置及坐标。
 
  矿泉水的补给、径流、排泄等水文地质条件叙述不清楚。
 
  矿泉水未附正式水文地质图或比例尺不符合要求的。
 
  矿泉水可开采量每昼夜不足50 t或水源地水位持续下降且难以恢复的。
 
  水质检验报告不符合国标附录B的要求。矿泉水水样编号、采样地点和泉(井)点编号混乱;采样、收样和分析日期填写不全;检验单位公章不清晰;检验人员未签字者。
 
  动态资料观测项目不全,数据不准。
 
  引用其他标准、宣传疗效、保健作用或与其他矿泉水对比。
 
  报告中有矿泉水开发经济预测分析内容的。
 
  在城市、乡镇、厂矿等居民集中区,难以建立卫生防护区的矿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