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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支持利用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近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印发《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维护、安全与应急管理、附则等七章50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办法》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电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区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政府或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供热庭院支管网、热交换站等热用户整体建筑区划红线内的集中供热设施,由开发商或产权单位投资建设或委托供热经营企业按行业规范标准集中建设。
《办法》提出,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6个月前与市、区县政府或者其供热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本市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城市集中供热应当推行热源、供热管网、热交换站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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